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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业部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制度改革有关情况
所属栏目: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:2017-01-23 浏览次数:1640次

120日上午,农业部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,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介绍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制度改革有关情况,并回答记者提问。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张显良一同出席发布会。

于康震介绍,长期以来由于环境污染、工程影响、过度捕捞等原因,海洋渔业资源持续衰退,党中央、国务院对此高度关注。为加强海洋渔业资源管理,加大渔业资源保护力度,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。最近,农业部根据中央总体部署,进一步完善了海洋渔船“双控”管理制度、研究制定了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、改革调整了伏季休渔制度。渔船“双控”和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已经国务院同意,已于日前正式公布实施,新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也在日前正式公布实施。

农业部日前正式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》,一并部署两项制度的实施工作。《通知》总体精神就是要将渔船捕捞能力和渔获物捕捞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,主要体现在两个具体目标:一个是渔船投入的控制目标,到2020年全国压减海洋捕捞机动渔船2万艘、功率150万千瓦,除淘汰旧船再建造和更新改造外,不新造、进口在我国管辖水域生产的渔船。另一个是渔获物产出的控制目标,国内海洋捕捞实行负增长政策,到2020年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减少到1000万吨以内,与2015年相比减少309万吨以上。关于海洋伏季休渔制度。主要变化内容,一是统一了休渔的开始时间。所有海区的休渔开始时间统一为5112时。二是休渔类型统一和扩大。首次将南海的单层刺网纳入休渔范围,即在我国北纬12度以北的四大海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均要休渔;首次要求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。三是休渔时间延长。总体上各海区休渔结束时间保持相对稳定,休渔开始时间向前移半个月到1个月,总休渔时间普遍延长一个月;各类作业方式休渔时间均有所延长,调整后,最少休渔三个月。

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——渔业可持续发展与渔民切身利益兼顾

经济日报记者: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提出到2020年我国海洋捕捞总量要控制在1000万吨以内,请问这个数字如何确定的?

于康震:指标的确定,主要考虑了三个方面的因素:一是考虑到资源的现状。根据初步调查测算,可捕捞的产量800万吨-1000万吨。二是考虑渔民的切身利益。考虑到该项制度涉及沿海上百万捕捞渔民的切身利益,还是本着资源养护与渔民利益相兼顾的原则,提出到2020年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控制在1000万吨以内。这个目标基本在现有资源可承载的范围之内。三是考虑到渔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。除了2020年这个近期目标外,还提出了2020年以后的远期目标,到时将根据海洋渔业资源评估的情况和生产实际,进一步确定调控目标,努力实现海洋捕捞总产量与海洋渔业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。

央视网记者:海洋渔业总量管理制度是新设立的一项重大制度,目前我国渔船渔民数量比较多,管理难度也非常大。如果要实施这项制度,农业部会采取哪些具体措施?

于康震:实行总量管理是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综合举措。将按照统一部署、分级管理、逐级落实的原则,自上而下确定控制指标。同时从投入和产出两个方面进行双向控制、综合施策,以确保制度能够落实到位。一是管好船。包括实施“双控”制度,严格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,打击涉渔“三无”船舶,加大减船转产的工作力度等等,严格控制捕捞的产能。二是管好网。持续深入开展清理取缔“绝户网”的专项整治,制定捕捞渔具准用目录,明确各类渔具最小的网目尺寸,以及渔船携带渔具的数量、长度和灯光强度等标准,加强渔具选择性研究,大力推行选择性标准渔具,减少渔具对幼鱼的危害。三是管好港。完善渔船渔捞日志填报和检查统计制度,逐步推进渔捞日志电子化,加强渔港、渔产品批发市场建设,推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,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。在港口这个环节把渔获物上岸的监督检查落到实处。四是保护好子孙鱼。组织制定更多的经济鱼类最小可捕标准和幼鱼标准,为开展渔港幼鱼比例检查和执法提供依据。积极推广配合饲料,引导养殖环节减少冰鲜幼杂鱼的使用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水产品批发市场、超市、鱼粉生产企业、餐馆等场所的检查执法力度,严厉打击幼杂鱼的非法经营和非法使用。

“十三五”期间渔船”双控”——减船转产有补贴,渔民“上岸”有扶持

光明日报记者:刚才介绍“十三五”期间要实施渔船“双控”制度,就是要控制和压减渔船的数量和功率,如何保障这一制度的实施?

于康震:为确保“双控”制度能够有效地落实,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:一是补贴渔船压减。“十三五”期间,中央财政拟安排75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渔民减船转产的补贴,补助标准大幅度提高,准备由每千瓦2500元提高到每千瓦5000元,并要求地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和地方财政投入。二是扶持渔民上岸。扶持退捕上岸的渔民参加社会保险,加大减船上岸渔民就业培训的力度,引导发展水产养殖、水产品加工、休闲渔业等渔业二、三产业以及其他非渔产业发展,努力确保转出去的渔民收入不下降、生活有改善,退出不回流。三是落实地方责任。进一步完善渔船管理制度,强化渔船分级分区管理,按照渔船大小和作业区域实施差别化管理。四是创新经营方式。鼓励创新捕捞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,扶持、培育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,引导渔船公司化经营、法人化管理,提高渔民的组织化程度,实现管理重心下移。

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:刚才提到在“十三五”期间实行渔船“双控”制度、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以及伏季休渔三大制度,农业部门对养护海洋资源有没有其他措施?

张显良:除了实施以上三项制度外,还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:一是要建立保护区。主要是加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。二是要加大幼鱼保护力度。要加快建立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标准和幼鱼比例标准,严厉查处违法行为。三是大力开展增殖放流。下一步,将继续开展水生生物的增殖放流活动,坚持质量和数量并重。加强规范管理,确保增殖放流效果。四是加快海洋牧场的建设。这几年我们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,重点推广的保护资源的一个重要手段,到“十三五”期末我们准备在全国建设100个左右的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,推动以海洋牧场为主要形式的区域性渔业资源养护和综合开发。五是建立渔业资源损害补偿机制。这两年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,对破坏渔业资源环境的单位,按照相关法律规定,采取相应的保护和补偿措施,把补偿资金用于资源养护。六是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,主要是提高监测能力和监测水平,把网络建起来,最后达到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。

海洋伏季休渔制度——制度科学性、执法可行性并重

农民日报记者:刚刚介绍我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全面实施已经20年,对这项制度的实施效果是如何评价的?

于康震: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1995年全面实施。经过20余年的发展,到2016年,休渔时间已经延长到每年两个半月到三个半月,多数海区休渔作业类型扩大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,休渔范围扩展到渤海、黄海、东海、南海四大海区近海海域,覆盖沿海11个省区市和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,休渔的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达到十几万艘,休渔渔民近百万人,制度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一是保护了海洋生物的种群资源,改善了海洋生态环境。二是稳定了海洋渔业生产,促进了渔民节支增收。伏季休渔为海洋生物资源提供了休养生息和成长的机会,由于渔获物品质的提高,休渔期间损失的产量,通过开捕后的秋冬季生产,可以得到补偿。同时,伏季休渔期间休渔渔船不出海生产,减少了渔需物资消耗,比如柴油等等,从而可以减低捕捞成本。三是增强了广大渔民和社会各界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,营造了养护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。

中央电视台记者:根据新的休渔制度,休渔期总体延长了一个月,请问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?下一步农业部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休渔制度的实施?

张显良:制度出台自始至终把握和兼顾两个原则,第一个原则,统筹兼顾资源保护和渔民利益。按照“相对统一、适度延长、分步到位”的总体思路,最终确定休渔统一比以前延长一个月。第二个原则,兼顾制度的科学性和执法的可行性。对休渔开始时间问题,大多数渔民、管理者都赞同将休渔时间往前移,以更好地保护产卵群体和幼鱼,同时考虑到各海区休渔时间不一,造成执法难度加大,最终选择从北纬2630分以北的水域,普遍向前延长一个月,从北纬2630分以南,休渔的开始时间向前延长了半个月,休渔结束时间向后延长了半个月。这样总体上休渔时间都是从51日开始,休渔结束时间略有不同。制度是否能发挥作用,关键在执行。下一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:一是广泛宣传引导,使大家家喻户晓、人人皆知,使渔民能充分认识制度调整的目的和意义。二是加大执法力度,将加强与中国海警的协调配合,推动省际间的执法协作,同时要求地方渔政加大对本海域范围内伏季休渔违规作业打击力度,为守法捕捞渔船创造公平捕捞环境。三是加强渔港监管。充分利用好港口监控的各种信息化手段,确保休渔期间“船进港、证集中、船上岸、网入库”。四是健全奖惩机制。要研究将渔业油补与是否合法休渔进行挂钩,做到奖惩分明,我们将抓紧与财政部门研究具体的管理办法。五是关注渔民生计。要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重视伏季休渔期间的渔民生计问题,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沟通,早做准备,落实措施,确保渔区稳定。此外,还将认真做好制度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工作,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,及时纠偏,为今后进一步完善休渔制度做好准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