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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《沿近海渔船捕捞蟳蟹类渔获管制措施》,以维护蟳蟹类资源永续利用
所属栏目: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:2013-10-21 浏览次数:2410次

为使蟳蟹类资源永续利用,台湾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于20131015日预告订定《沿近海渔船捕捞蟳蟹类渔获管制措施》,全年禁止采捕甲壳宽未满8公分的锈斑蟳、红星梭子蟹、远海梭子蟹、甲壳宽未满6公分的善泳蟳,以及甲壳长未满8公分的旭蟹;每年自51日至930日止,禁止捕捞将受精卵抱于体外腹侧的母蟹(开花母蟹)。倘误捕禁止捕捞的蟳蟹类,不论存活或已死亡,应立即放回海中,不得携带入港或持有。

台湾沿近海主要经济蟳蟹类及栖息地

台湾农委会渔业署表示,台湾沿近海域的蟳蟹类主要栖息于10100公尺以浅陆棚区的沙或沙泥底,每年911月为盛产期,又以北部海域及澎湖海域为重要渔场。目前捕获蟳蟹类的主要海域有高雄市、嘉义县、澎湖县、新北市、台南市、台中市及基隆市等7个县市,其中又以新北市、澎湖县及高雄市为大宗,作业方式主要以拖网、刺网与笼具等渔法捕获,捕获物种以蛙形蟹(旭蟹)、花市仔(远海梭子蟹)、三点仔(红星梭子蟹)、花蟹(锈斑蟳)、石蟳(善泳蟳)等为主要标的渔获。

保护开花母蟹得以生殖繁衍,确保族群量的补充

台湾渔业署说明,考虑捕获蟳蟹类的3种主要渔法,皆可能有捕获开花母蟹的情形,致使族群补充率(recruitment)下降,经调查显示台湾蟳蟹类全年皆有开花母蟹,惟不同物种或不同海域的抱卵(开花)盛期略有不同;再查中国大陆伏季休渔期,浙江省(北纬2630分以北)业针对梭子蟹订定6个月(每年4月至9月)禁渔期,另浙江省及福建省(北纬2630分以南)皆针对拖网、刺网及笼具等渔法订定24个月不等的休渔期。爰在考虑渔民经济利益下,规范沿近海渔船每年自51日起至930日止,禁止捕捞开花母蟹。

保护幼蟹得以成长,以确保经济价值并稳定渔民收益

渔业署进一步说明,为让未成熟或体型过小的蟳蟹类得以成长,经考虑渔民海上作业量测及海巡机关查核等技术层面的执行难易,先邀集相关机关、渔会及专家学者研商及搜集相关产业团体的建议,并参考国内外学术研究报告后,规范相关蟳蟹类可采捕的规格。

误捕禁止捕捞的蟳蟹类应立即放回海中

渔业署指出,若误捕禁止捕捞的蟳蟹类,不论存活或已死亡,应立即放回海中,不得携带入港或持有。惟考虑部分地区使用底刺网作业,起网后缠绕的蟳蟹不易于船上处理,允许将整副刺网放入活水桶载运进港于港边进行拆解作业,惟属误捕不符规范的蟳蟹,应于渔船进港后12小时内放回海中。

推动蟳蟹类渔获管制措施,以延续传统渔业产业经营

渔业署最后强调,蟳蟹类不仅提供人类所需蛋白质来源,亦是支撑沿近海小型渔业的重要经济资源,为避免蟳蟹类资源量的变异,宜未雨绸缪及早进行保育工作的推动。为利管制措施的执行,未来将搭配制作蟳蟹量测工具,提供渔民及相关查核单位使用,期望渔民朋友能予以配合与协助,俾使蟳蟹类资源得以永续利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