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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渔业署与地方政府携手护“鳗”
所属栏目: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:2013-10-09 浏览次数:2175次

为兼顾捕捞鳗苗传统渔业产业及使来游鳗苗得以溯河成长,台湾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于201399日公告,除花莲县及台东县外,其余县市每年自三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,禁止于距岸三浬内海域、潮间带及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捞鳗苗,并辅导各县市政府公告辖属至少一条河川的中下游流域,全年禁止以任何方式捕捞鳗鱼,让成鳗降河产卵,以增裕鳗鱼资源。

规范鳗苗捕捞渔期,延续传统渔业产业经营

渔业署说明,日本鳗是一种降海洄游的鱼种,据研究指出,成熟的鳗会离开原栖息的河域,以半年左右时间,游至马里亚纳群岛西方海域附近进行繁殖,完成繁殖之后便死亡,而孵化出来呈柳叶状的鳗苗则从产卵场,顺着北赤道洋流先往西漂送,继而随着黑潮往北,历经46个月到达东亚沿岸后变态为玻璃鳗,进入台湾、中国大陆、韩国及日本的河口域生长,近年台湾沿海捕捞之鳗苗数量有普遍减少的现象,其原因仍不确定,但与全球气候变迁以及大量捕捞鳗苗等因素,都有很大的关

渔业署指出,捕捞鳗苗是台湾沿海渔民冬季重要传统产业之一,是许多渔民维持生计的重要经济来源,为了兼顾渔民生计及部分鳗苗得以溯河成长,因此公告《鳗苗捕捞渔期管制规定》如下:每年自三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,除花莲县、台东县外,禁止于距岸三浬内海域、潮间带及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捞鳗苗。违反规定者,依渔业法第六十五条第五款规定,核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。此一规范对象包括在岸际以“人力”从事捕捞者,及以渔船(筏)进行海上捕捞者,呼吁渔民朋友确实遵守规定。

渔业署辅导各县市政府公告封溪护鳗,使成鳗降河产卵

渔业署表示,除了管制鳗苗捕捞,让部分鳗苗得以溯河洄游成长,增裕鳗鱼资源外,为了让成鳗降河产卵,同时辅导13直辖市及县(市)政府公告辖属至少一条河川的中下游流域,全年禁止以任何方式捕捞鳗鱼(禁捕鳗鱼河川汇整如附表),尤其宜兰县更公告全县境内河川全流域禁止捕捞鳗鱼,以进行鳗鱼栖地保护工作。

首次中央与地方同步合作进行鳗鱼栖地保护与鳗苗资源管理,有利资源永续利用

渔业署最后表示,鳗鱼养殖及鳗苗捕捞是台湾重要产业,对于鳗鱼资源日渐减少,保育工作刻不容缓,本次推动鳗苗捕捞渔期管制及鳗鱼栖地保护等相关管理措施,结合产官学界共识推动,有助于鳗鱼资源永续利用及促进产业永续经营。